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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发表日期:2021-08-27 阅读1335次 来源:本站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为经济重振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支持下,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成立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并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第三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为推进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行业形象,建立有效的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工作机制,保证融资担保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湖北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各融资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或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公约构成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是融资担保机构基于合意达成的共同管理契约,对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依法、依纪、合规经营,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公开监督。

第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审慎开展经营并做好经营风险防控,不应承担明显超出自身能力或不具有履行条件的义务与责任,或恶意向他人转嫁风险,不向国家限制或明令禁止的行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本着身份平等、彼此尊重、友好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处理与客户、债权人、同业机构、其他合作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关系。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妥善处理危机。若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危机事件,或遭遇不可抗拒之事由,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失去履约能力等情形,应本着善意诚信原则,向利益相关方如实、及时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减少或弥补损失。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开展资信评级工作,如实向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供信息资料、反映真实情况,不隐瞒实情,不造假账,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实行科学管理,防止过度担保和超限额担保。

第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尊重社会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支持、促进所在社区的和谐与发展。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抽逃注册资本金;

(五)套取、截留客户担保贷款资金;

(六)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虚假宣传;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声誉;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或其他财物;

(四)泄露客户商业机密,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湖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被单位辞退、开除或做其他非正常离职处理的,所在单位有义务报告协会,由协会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三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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