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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5-12 阅读482次 来源: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鄂金发〔2021〕11号
   各市、州、县金融工作局(办),各融资担保公司:
       按照《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鄂金发〔2020〕27号)工作要求,现将《2021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方案

2021年3月29日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辖内融资担保公司2019-2020年度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状况和接受监管工作情况,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开展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着力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更好服务小微、“三农”等实体经济发展。

二、评级范围

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三、工作步骤

本次分类评级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融资担保公司自评(3月底至4月中旬)。

    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对照《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填写《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自评表》(附件1),其他类型融资担保公司填写《融资担保公司2021分类评级自评表》(附件2),于4月15日前向县(市、区)金融办报送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3)。

(二)市州组织初评(4月中旬至5月中旬)

1.组织初评。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开展分类评级工作。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可统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分类评级,也可组织县(市、区)金融办分别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自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分类评级。第三方评级工作可与融资担保公司自查工作同步启动。不具备条件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应组织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逐一开展现场检查,并形成初评意见。

2.提出评级意见。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查材料、第三方评级结果或县(市、区)金融办评级意见一一对应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市州分类评级意见,于5月15日前行文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省级确定评级(5月中旬至6月中旬)。

1.开展抽样评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市州分类评级意见进行审核,按照区域全覆盖、ABCD全覆盖原则,在全省抽取50家融资担保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样评估。

2.确定评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市州分类评级意见和第三方机构抽样评级报告,确定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并向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进行反馈,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逐一向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评级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并附相应佐证材料。

(四)评级结果运用。

1.实施分类监管。监管部门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A级机构: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优化审批备案等监管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提高放大倍数上限、政策扶持、新业务开展和推荐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B级机构:在政策扶持和新业务开展、推荐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督促其对照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根据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C级机构:采取加强现场监管力度、进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谈话、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情况等监管措施,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办理变更备案等方面进行限制。

D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制定和启动防范化解风险方案、督促控股股东制定救助方案、通报辖内金融机构、劝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等措施。

2.共享评级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督管局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向经信、财政、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等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相关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信息。

3.适时动态调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适时对评级结果和监管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当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评级组织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局(办)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分类评级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压实监管责任,对于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市、县监管部门要做好沟通对接工作,保障第三方机构的资料收集、实地调查、现场访谈顺利开展;对于无法聘请第三方机构的,相关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要组织、督促县(市、区)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率要达到100%。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在第三方评级或县(市、区)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复核,确保要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有效、结果客观公正。

(二)提升评级精准度。各级监管部门应从“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账簿等有关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并及时把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或审核材料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问题反馈给第三方机构,确保信息掌握充分全面。组织县区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意见》“九个不得”要求,紧扣重点、强化力度,严禁“走过场”,为融资担保公司“精准画像”,提升评级质量。

(三)把握时间节点。市、县地方金融工作局(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完整及时报送资料,组织开展初评、现场检查、资料复核等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分类评级报告、汇总表、第三方评级报告等材料。对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评级工作结束后,市、县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做好评级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刘江文;

电  话:027-87737021(兼传真);

电子邮箱:hbjrjg1@163.com;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湖北银行总部大厦12楼1208室。


附件:1.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自评计分表

2.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自评计分表

3.报送材料清单

4.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汇总表


相关附件:

1.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自评计分表.xlsx

2.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自评计分表.xlsx

3.报送材料清单.doc

4.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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