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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推六大监管措施力促资本市场发展

发表日期:2011-12-02 阅读1427次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此前关于市场热切关注的分红、发审、融资、透明度建设等四大热点问题介绍工作思路及政策措施之后,证监会再度推出组合监管措施,表示将推进债市制度规范及监管审核统一、逐步改变高市盈率发行股票局面、完善退市制度遏制“壳资源”炒作、启动创业板非公开发债工作、继续严打内幕交易、在国务院部署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近期回应的各类热点问题涉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方方面面,为市场接下来的改革发展工作指出了明确的预期和方向。

 

退市改革思路初成 “壳资源”风光不再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监管部门已初步形成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将首先立足解决“壳资源”炒作成风等问题,提高ST公司重组门槛至与IPO基本相同,并在创业板率先试行退市制度改革,有关方案将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自2001年启动以来,截至目前,沪深两市退市公司共45家,退市制度运行总体平稳。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逐步深化,随着多层次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现行退市制度呈现一定滞后性,问题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退市标准市场化程度不够,上市公司“停而不退”,退市效率较低下;二是“壳资源”投机炒作,严重影响了退市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对此,前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目前初步形成了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将首先立足解决当前“壳资源”炒作成风等问题,提高ST公司重组门槛,使之达到与首发上市基本相同的水平。

    同时,退市制度改革将在创业板探索先试,深交所已提出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主要方面进行完善。

    专家分析认为,监管部门提高重组门槛意在打击恶炒垃圾股的现象,并不意味着禁止买壳行为。正常的公司重组,无论在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仍是允许的。

    由于创业板历史包袱较少、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投资者教育引导也较为充分,退市制度改革先以创业板作为“试验田”不仅充分结合了我国市场的特点,也更有利于退市制度改革的平稳推出。

    “退市制度改革在创业板探索试行,将对整个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进形成以公司业绩和基本面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诚信的市场文化建设,从根本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位专家表示。

    但他也提到,退市制度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改进和完善退市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和市场稳定要求很高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逐步改善市场内外部环境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推动统一互联

    针对目前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局面,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债市监管不统一蕴藏较大风险,同时表达了将积极协调并推动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坚定态度。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累计发行了十二大类、存量面值约20万亿的债券。这对我国经济发展、金融产品丰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为此做出了显著贡献。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自2007年开始公司债券试点工作,开启了公司债券市场,并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进行了改进,简化了发行审核程序、优化了审核机制、提高了审核效率。

    业内人士评价,经过一系列改革,公司债发行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发行成本优势得以初步体现,债市在去年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与此同时,银行间市场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以及国有企业债及地方政府债都有了新的发展。

    专家指出,从金融体系全局来看,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这已经成为各地方各部门的广泛共识。债券市场目前在产品品种、管理体制、标准要求等诸多方面,存在多元化、多重性的特点,这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进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也是应多样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下,一方面,债券市场发展有极大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在制度、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上不加以统一,那么更大规模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必然会蕴藏较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负责人称。

    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背景下,大力发展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据悉,监管层在发展统一互联的债市方面,提议应建立统一的准入条件,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统一的资信评估要求,并统一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减少交易市场的分割。

 

“三高”、超募原因不宜简单理解

    近年来,创业板市场高市盈率发行新股的现象受到市场各方面的热议,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多管齐下逐步改变高市盈率发行股票的局面,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导致“三高”、超募的原因较多,不应简单化理解。

    “通过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导致高价发行、募集资金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行体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原因,也与投资文化和氛围不理性,不重视风险揭示,盲目炒作有较大关系。”负责人说,下一步将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中心,以上市公司真实透明为目标,加大改革和完善发行监管的力度。

    近几年来,证监会一方面规范询价和定价的程序、行为,另一方面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对发行审核,除了不断提升审核水平外,特别加强了中介机构职责,建立了中介工作的问核程序,强化现场检查;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积极深抓;对发行环节发现的问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发行监管全过程,加大风险提示,努力提升透明度,提升可预测性等等。

    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逐季下降。2010年第四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三个季度逐季下降为73.88倍、44.18倍、39.91倍,还出现了募集资金低于预期的情况。从趋势看,盲目炒作明显降温。

    业内专家分析,高价发行、募集资金较多,并不是创业板市场独有的情况,如此问题在主板、中小板市场同样存在。这与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存在缺陷,热衷投机炒作,热衷争购新股等风险较大的市场行为关系很大。

    在创业板制度安排上,证监会设置了更多样化的风险揭示和防范机制。包括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要求发行人在招股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具体披露发行人的风险因素;同时要求发行人发行股票时作风险特别公告。如果投资者不阅读、不研判这些风险揭示,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对此,这位负责人也再度提示投资者,创业板市场因其规模较小、处于细分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有较强的探索性,因而风险更大,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看不明白的,一定要予以回避。


持续融资破题 将抑制“一次募足”冲动

    随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的启动,创业板持续融资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正式破题。未来符合条件的创业板公司将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公司债,利用资本市场多项工具持续融资。

    按照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对象不可超过10名,同时所发债券并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轻资产结构的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经营波动性也可能较大,有关规定还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应切实注重债务偿付的安排。

    据了解,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

    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创业板公司首发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在股东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具体而言,首先创业板非公开发债工作的启动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创业板市场融资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债,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体系。

    其次,该工作的推出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创业板公司属于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不少企业具备较新的技术和业务规模。目前有的创业板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面临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等各方面压力,存在较为现实的融资需求。

    再者,允许创业板非公开发债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形成合理的融资预期。一旦开辟了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的渠道,创业板公司就可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各类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出现“一次募足”的冲动。

 

严打内幕交易 维护市场“三公”

    作为证券市场得以健康、稳定发展,市场运行实现“三公”的重要保障,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保持着高压态势。日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对内幕交易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的持续高压状态,特别是针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将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措施。

    权威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同期证监会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在全部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比明显上升,2010年、2011年均超过50%。近四年间,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追责力度,2008年至2011年10月,共移送内幕交易案件39起。对少数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党政官员违法犯罪的,证监会加强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顺利查处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群防联控、综合防治”的内幕交易防控体系已初步完成,内幕交易多发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交易所监控分析表明,去年下半年以来,涉嫌内幕交易的异常情况占比呈下降趋势。

    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抓好下述几项工作:一是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防治合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二是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持持续高压的状态;三是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完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则措施;四是做好执法宣传、警示、教育工作;五是推动配合高法、高检,指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总结中外市场实践来看,证券市场存在内在信息不对称,同时内幕交易隐蔽性强、获利便捷,因此内幕交易在各国证券市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成为各国市场的顽疾和监管执法的难题。”

    法律专家表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历时短,诚信建设、守法意识均亟须完善和提高,社会上对内幕交易的认识不一。有的从一开始就非常清楚,通过特殊地位和关系牟取不当利益是违法违规行为,也有的并未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误以为内幕交易也是正常买卖,甚至是有关系、有能力的体现,因而热衷打探、传播、利用内幕信息。

    该专家表示,在监管部门联合各有关部门持续高压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投资者作为市场重要的主体也应深刻认识到内幕交易的违法犯罪性质,从我做起自觉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不断完备严密的法律制度作依托,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方面协作配合,有广大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有关部门坚持不懈的打击和预防,我国市场一定会有效治理内幕交易行为,降低其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程度。”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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