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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17 阅读508次 来源:本站


各有关单位:

《东湖高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已经东湖高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推动东湖高新区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光谷科创金融城,为建设“世界光谷”和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金融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收征管关系登记在东湖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

1.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以上批准设立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出现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亿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后续出现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2.支持打造科创金融集聚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6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除上述集聚区以外的位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于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经营发展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4.促进区域存贷款稳步增长。区内企业当年日均存款余额或日均贷款余额新增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条 完善科创企业债权融资体系

5.鼓励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6.提升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水平。对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科创企业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担保额度的1%给予补贴,单家担保公司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为10家及以上中小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1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方面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经管委会同意,可对符合要求的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证保险、上市苗圃贷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四条 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8.加强创新信贷贴息支持。中小科创企业通过纯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投贷联动等准信用贷款融资的,按照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加强债务融资贴息支持。鼓励中小科创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融资工具的中小科创企业,按照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0.鼓励企业上市。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深入实施上市“金种子”“银种子”培育工程,大力支持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挂牌,对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引进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对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具体支持政策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新管发改〔2021〕6号)。

11.鼓励企业四板挂牌。对在四板完成挂牌的区内科创企业,同时满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相应要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市区两级挂牌奖励30万元。

12.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对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按照其保费支出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13.支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注册地在东湖高新区、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予以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鼓励提升资产证券化规模。鼓励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物业不动产等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

15.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加大力度吸引风投创投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光谷,从投早投小、并购重组、投资招商、科技投资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降低私募基金退出成本,对私募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及从项目退出时产生的成本,最高按照私募基金总收益的5%给予补贴。具体支持政策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2〕6号)。

16.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风投创投。鼓励东湖高新区国企平台公司设立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从事对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活动。允许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探索开展核心团队持股、员工跟投机制和容错机制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企平台公司与优秀投资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风投创投机构。

第八条 加快建设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

17.鼓励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创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开发针对性的科技保险险种,按照《关于开展东湖高新区科技保险试点险种遴选的工作方案》建立东湖高新区科技保险险种试点产品库。对购买试点产品库内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创企业,最高可按投保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本项补贴不超过40万元。

18.鼓励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区内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当年新增承保科创企业户数达到30户及以上且新增科技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9.引导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在政府引导下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募资奖励。探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投资。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科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体支持政策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2〕6号)。

第九条  吸引金融人才集聚

20.加大金融机构人才支持力度。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对重点企业高端人才给予专项奖励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新管〔2021〕9号)执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予以奖励。对不满足上述高端人才标准但年工薪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金融人才,按照工薪收入的10%给予奖励。

21.提升金融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在区内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员工,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强科创金融创新平台建设

22.鼓励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资产规模排名前十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光谷金融数据专区”平台建设科创金融应用场景,对参与建设的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3.支持开展科创金融创新研究。鼓励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落户东湖高新区,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4.加强科创金融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有利于提升科创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参照各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25.鼓励设立各类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鼓励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创投、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为区内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26.加强科创金融品牌建设。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

本措施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与“一企一策”政策和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相应主体发生的经济行为、业务活动等符合本政策奖励扶持条件的,适用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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