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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14-08-28 阅读659次 来源:中国银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质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监管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布局,加强准入管理,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稳健发展,夯实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基础。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持续监测和对风险的及时预警;针对问题机构和重大风险问题加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密盯防各类风险,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着力提高风险识别、计量、控制能力,依法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提高自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认可度;增强业务创新能力,发挥了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优势,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探索完善信用评价方法和融资性担保技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状况合理收费,不得附加不合理要求或违规占用资金,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二、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机制和环境

   (四)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由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再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进信用、分担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健发展,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机制和环境保障。

   (五)各地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内再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再担保业务,指导再担保机构科学厘定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业务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模式,定期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进行跟踪评价,发挥再担保机构的市场化监督作用。

    三、深化银担合作,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力度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优先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改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措施,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积极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代偿后的债权进行追偿,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着力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长期稳定、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积极探索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原则合理收费,严禁收取任何不合理附加费用。

   (七)各银监局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融资性担保贷款作为加强和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要途径之一,明确向小微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享受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各项政策,在存贷比考核、专项金融债、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八)各地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要合力推动银担合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交流,及时反映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协调合作,探索市场化的行业合作模式,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通报,扩大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业务规模。

    四、营造良好环境,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九)各地监管部门要寓监管于服务,进一步做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加强监管与扶持的协调,推动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促使扶持政策和资金向监管评价良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倾斜。

   (十)各地要积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提供便利,为融资性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设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损失进行补偿,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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